煤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顾晓伟:《从常识的历史学到构造的历史学——以柯林武德的历史哲学为中心》,《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第65-74页。
一方面,它对于立法决策的原则式约束要比理论型立法法理学更为体系化和全面。对政治的理论化是政治哲学的独特任务,政治哲学的任务包含了两类:一是正义(权利、共同善等)的理论化,二是政治的理论化。
(二)将立法塑造为理性化的原则论坛 立法法理学的重要贡献在于继承了边沁以降的立法科学化、理性化倾向,强调政治和法律过程的理性化可能,将立法构造为一种原则式的理性论坛,从而使立法结果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64)基于民主多数决取得的杰出成就,民主立法值得享有权威,值得我们尊重其决定。(57)唯有这样,才能阐释法律的权威属性及其应当享有的尊重。至于需要的内容,并不会局限于个人尊严,还包含了我们必须经由共同体才能过上的好生活,是它使得政治参与成了一项自然义务(道德义务)。但一方面,立法并非如此糟糕,它遭遇了不公平的污名化,现代立法也强调理由说明、正反论证以及严肃的投票,有着稳定的过程和机制。
参照富勒的看法,可以将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分为内在目的和外在目的,如果前述语言层面、法律形式层面以及实用层面的理性化属于内在目的,这里的政治与社会目的就属于外在目的。因此,民主多数决必须预设一个非多数决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个阿基米德支点的内容要多于尊严。(31)乔治·爱德华·摩尔在《捍卫常识》一文中将常识的特点概括出了六个方面,即常识是大多数人知道并信以为真的,常识用日常语言来表达,哲学理论与常识相冲突必将导致自身内部矛盾,常识建立在人们的生活实践基础之上,常识随着人们的生活而发展变化,常识信念蕴含着物质的客观实在性。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甚至是未来,人类生活以及人类社会的大部分领域皆由常识主导,因为相比于科学、宗教或意识形态,经由社会生活经验沉淀而来的常识更容易在人与人之间达成共识。这些惯例习惯禁忌是通过具体社会中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包括思考、判断、行动等)体现出来的,通常情况下它们也只是具体社会中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性的或者普通的不成文行为规范。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6-19页。(12)参见林作铨:《常识问题——常识、人工智能与数理逻辑》,《计算机研究与发展》1997年第6期,第401-406页。
郑海凌:《常识立场和科学立场》,《中国翻译》2005年第4期,第55-57页。庸德云者,非必具有齐圣之资绝特之行也,而伦常日用子臣弟友之职,凡人道所必当由者,不可缺焉。
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126-140页。刘振红:《论科学证据对常识证据的超越》,《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第85-89页。第四,法律常识具有最低限度的公理性。(63)晏辉:《论道德常识及其修正》,《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1期,第12页。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法律常识包含着一套朴素而相对确定的与法律相关的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知识体系。(22)陈嘉映教授认为,常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常识的一层意思是差不多人所共知的事实、关于一些简单而基本的事实的知识(general knowledge)。(66)[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范岱年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85页。关 键 词:常识 法律常识 内在属性 实践品性Common Sense Legal Common Sense Inner Characteristic Practical Quality 在人类历史的任何社会中,常识都始终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基本遵循,始终是人们社会交往中相对可靠的预判依据,因此常识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人们真实生活的知识与规范基础,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莫不如此。
(28)任平:《常识分析:与后现代哲学对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1页。周安平:《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法学》2011年第3期,第14-19页。
(36)方艳、胡亚婷:《新闻职业伦理共识的建构——基于常识、常理、常情之维的思考》,《新闻与写作》2019年第6期,第54页。这套知识体系主要来自人们的实际生活经验与教训。
(48)俞吾金教授在解读黑格尔的思想时提出常识具有表象性、情感性和坚执性三个主要特征。方乐:《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第3-16页。⑩参见赵超、赵万里:《从二元论到反身性——社会学元理论中的社会学—常识关系辨析》,《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59-66页。杨修志、曹剑波:《日常语言分析下的新常识哲学——论新摩尔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1期,第14-18页。这里的法律意义既包括法律的知识性意思(meanings),又包括法律的价值与作用层面的意义(亦即重要性)。在使一般工作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在划清行动上的随意性和危险性的界限方面,它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由上也可以看出,法律常识在内涵上包括了社会中的人们即那些普通人或者说平常人所具有和懂得的与法律相关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生活的基本道理。张康之、张乾友:《论共同行动中的共识与默契》,《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58-67页。
林作铨:《常识问题——常识推理的逻辑基础》,《计算机研究与发展》1997年第6期,第407-414页。为了尽可能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法律常识,我们将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进一步解析如下: 第一,法律常识在本质上属于与法律相关的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传统。
因此,它在一般人类行动事务上能保证有可靠的预见,不致出乎预料而惊慌失措。而就法律常识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表面上呈现出来的不自觉的和极其自然的实际影响,而在法律常识的深层恰恰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和精神的以公共权力(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支配来看,它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类似葛兰西所说的文化霸权(cultural hegemony)(46)的作用,恰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实践层面上,常识还是一种‘社群感(community sense)——它从心理和感情层面集中反映了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并使之表现出相似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在这种意义上,常识成为在被统治阶级中传播最为广泛的意识形态。
对人们来说,这套知识在内容上是明晰、清楚、确定因而稳定的,人们自然而然地相信这套知识是正确的,人们对其主要含义与意义是既可以意会也可以言传的,人们据此也才有相互沟通和交流,也才能对彼此行为的意义作出预期,对各自的未来生活作出相对恰当的规划。高小平:《原理、理性、常识:寻找中国社会发展的逻辑》,《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53-57页。这种命题通常以两种方式来呈现。不过,贯穿于这些变化之中似乎存在某些普遍的前后联系,某些跨越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的独特的人类状况,因而存在某些普遍适用于一切前后联系的常识。
孔子称庸德之行庸言之谨。法律常识是具体社会(地域空间)之内智力正常的绝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积累沉淀的与法律相关的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那些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基本道理。
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5-11页。彭定光:《多元社会与正义共识》,《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第15-19页。
李永虎:《霸权与常识:论葛兰西对常识的意识形态批判》,《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11-15页。叶浩生:《科学心理学、常识心理学与质化研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85-91页。
当然,按照具体社会的主流(也是综合性的)价值观来衡量,这些与法律相关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情感和态度既有积极、正面的又有消极、负面的,但法律常识所指称的基本上都是具有积极、正面意义的这些情感和态度,而诸如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之类消极、负面的情感和态度就不会被认为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常识。(17)俞吾金教授指出,在黑格尔看来,常识就是普通的识见,是未经提炼的自然的、初始的思维,是直观、表象、想象、本能、经验、欲望等等的混和物,即感觉与理智相混的意识。瞿骏:《现代中国政治文化的常识建构:转型时代读本中的国家与世界观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29-137页。(66)以生活经验和教训为基础渐进形成的关于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常识,成为人们过正常而顺利的日常生活并预期和调整自己的未来生活期待的比较稳定且相对可靠的基础和依据。
⑥参见本刊编辑部:《常识的力量》,《经济管理》1998年第9期,第1页。程晓春:《从常识推理论科学知识的增长》,《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6期,第30-32页。
(51) 在学者们对常识的特性(特征)的大体一致的认识和理解基础上,结合法律常识本身的特殊情况,我们似乎可以将其主要的或者重要的内在属性(或者特性)归纳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常识具有直接连带的自明性。也就是说,法律常识内涵与意义的正确性和确定性是绝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所耳闻目见甚至亲身经历过的,所以对他们而言,这些经验知识就是直接性的,不需要通过专门的推理和论证,人们的经验和教训就直接证明了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41)陈亚军:《站在常识的大地上——哲学与常识关系刍议》,《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第89页。鲁克俭:《世俗化·大小传统·常识理性》,《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第20-23页。